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
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5年3月8日,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与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的配件加工车间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566万元。施工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由于原告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办理工程签证。
2015年10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报价为700万元,被告认为报价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予认可为。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0万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因为工程变更未形成书面签证,便以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累加作为计算工程量的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不予认可,并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总表见代理的除外。
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其要求鉴定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59万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