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与固定结算

发布时间:2020-06-25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图纸不全不能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因为施工图纸不全,工程范围没有确定,价款是不能确定的,所以图纸不全不能签订固定价款合同。如果进行招标并且备案合同也是无效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中固定价的结算方式是十分常见的方式,好处是简单好制定,签订施工合同时用时少。但是施工合同固定价款的风险是很多的,对风险控制也是很麻烦的事。常见的风险有清单报价时漏项,遇到政府调控、金融危机等等不可控制风险 ,对施工企业的危害不言而喻,所以加强固定合同价款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固定价款范围内的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范围外的风险有建设单位承担。另外 ,固定价款外,可调风险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可进行鉴定处理,但是如何鉴定、以什么标准鉴定、鉴定的材料如何取得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总之加强施工合同固定价款风险控制对施工企业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成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2条规定,对约定固定价款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或者结算标准结算工程款。约定固定价款不适合变更部分,可以按照签订合同是的市场价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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