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领域行政诉讼开庭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行政部门非常多,包括:政府、发改委、土地、规划、环保、供水、供电、通讯、消防、建委、审计、拆迁、安全、招标投标、司法鉴定、质量监督等,纠纷不可避免,笔者在全国多地先后处理了项目报建规模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规划红线容积率纠纷;环保评估纠纷;供水供电纠纷;消防设计纠纷;施工许可纠纷;工程设计纠纷;拆迁补偿纠纷;工程安全纠纷;招标投标纠纷;司法鉴定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由于工程领域行政诉讼不同于建设工程纠纷民事诉讼,因此就应注意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被告收到起诉状15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证据;
2、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时效期限的证据;
3、原告损失因被告过错,由被告举证。
出具书证的主体必须法律赋予的职权,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注明出处并加盖部门的核对印章;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签名;
试听资料要原始载体,制作方法、时间、人员、对象过程、;
证言要亲历行政机关人员不是证人;,
赔偿调解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其后对其不利的证据:
鉴定结论,委托抽签、鉴定材料、依据、手段、资格、印章、签名、分析过程;
勘察、现场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时情况,全面、客观、真实,时间、地点、内容,执法人员、相对人员签名;
分类编号来源内容证明目的;案卷外证据不采信;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二、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63以法律(定性法条,处理法条)、行政法规、地方住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证据,参照规章(是否有效)。被告应当出示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条、款、项,不能将被告在答辩状、上诉状或者庭审时所引用的具体法条作为其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时间空间对人对事的效力。溯及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适用新法对相对人更有力),上下,新旧,特普。适用法律错误,性质,条文(性质,处理),未适用应适用的,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
三、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1、告知;2、回避;3、职能分离;4、充分听取陈述和申辩;5、听证,《行政处罚法》停产停业;6、说明理由,事实和证据,依据的规范性文件;7、制作记录和笔录,双方签字;8、期间;9、救济;
四、对超越职权的审查
1、行政权限逾越(事务管辖权、层级管辖权、数项管辖权逾越);
2、行政权能逾越(超出了其法定权利限度);
五、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权限内违反合理性的自裁量行为):
1、不符合法定目的;
2、不符合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的,最适当方式;
3、不符合平等原则;
六、 行政赔偿;
1、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2、侵权行为属于违法的职务行为;3、被侵害权益属合法权益,且确实存在被损害的事实;4、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法》第23条可以一并提起。《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一并提起适用行政诉讼法时效规定。《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知道内容2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4条由被告承担时效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违法征收征用,违法侵犯财产权。
七、原告举证;
1、损害事实;2、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
八、被告举证:
1、职权行为的合法性。《最高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法释〔2011〕6号)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相关举证责任;
2、赔偿义务机关主张赔偿请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被告需就此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