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南海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挂靠纠纷案件,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海口xx建筑公司;

被告:海口xx设备制造厂;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1年4月20日,被告准备新建一个仓库工程,李x想承包该工程,因无施工资质,便找海口xx建筑公司谈妥将自己的工程队作为海口xx建筑公司的项目部,海口xx建筑公司收取李x一定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李x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仓库工程的施工合同。

2012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拖延工程尾款1150万元,并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提出李x系挂靠施工,主张海口xx建筑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来海口xx建筑公司撤回诉讼,并与李x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新的诉讼。李x称自己是海口xx建筑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存在挂靠关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对外虽然以自己是海口xx建筑公司的内设机构为名,但在施工过程中,与海口xx建筑公司既无财产归属关系,有无人事隶属关系,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被告主张海口xx建筑公司与李x是挂靠关系成立。

因挂靠施工所签合同无效,故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本案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115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常见的挂靠方式常见的挂靠方式:

1,被挂靠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代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挂靠人投靠被挂靠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揽建设工程;3,名为联营实为挂靠;4,建设单位挂靠经营,自己施工;5,被挂靠企业出具证明,设立挂靠企业;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因其他合同产生的责任,与被挂靠人无关。

例如;工程设备租赁、材料买卖、劳务工资等。详见本人律师实务案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主体应对自己的施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虽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但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施工,也应负担该施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对方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均由挂靠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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