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效力的认定
韦某系荔城镇某村坡良屯村民,何某系荔城镇某村大塘屯村民。1997年,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冲里头(地名)的承包田与何某苦马塘底(地名)的承包田进行互换。承包田互换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田进行变更登记,报发包方备案。
2010年9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冲里头的承包田,何某和韦某因为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田的行为有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的承包田是荔城镇某村大塘屯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韦某的承包田是荔城镇某村坡良屯第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耕种,未经发包方同意,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互换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互换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