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24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价款。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3、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告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责任等方式。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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