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没有书面签证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2010年7月,被告建设单位与原告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850万元。施工期间,被告进行了部分变更,但一直未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成立,除非当事人的协议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双方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了施工合同,但是承包人已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包括发包人实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法32、36、270;解释17、18;

目前结算工程施工领域是否混乱,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比比皆是,口头讲好就开始施工。结算的往往不承认口头约定,双方不知如何结算。

此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鉴定,以订立合同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及时工程款。

目前结算工程施工领域是否混乱,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申请鉴定,以订立合同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及时工程款。

原告向法院举出了会议纪要、施工方案及监理验收记录,以证明发生了工程变更,要求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经过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变更部分造价为65.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为:虽然没有变更签证,但其他证明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工程量应予认定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实际发上来确定,工程签证不是唯一的依据。判决支付工程款815.78万元。(曹敏律师代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量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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