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纠纷请中国建筑工程律师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未交付使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施工合同无效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年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36是自然债务谢,超过36无效),该标准合法有效的,按着约定标准计算利息。

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选,市场价格排第二,定额标准最后选择。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来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造价。

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未交付使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

施工合同无效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年利率24%以下受法律保护,24,,36是自然债务谢,超过36无效),该标准合法有效的,按着约定标准计算利息。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案情】原告李某某,实际施工人包工头通过借资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开发工程,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河北省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规定。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没有不应支持,因为是无效施工合同。

在法庭上,本代理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款利息是建设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只要欠付工程款就必产生法定利息,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工程款利息的主张。

关于建设工程鉴定情况下工程款利息的确定:建设工程鉴定之前工程欠款事实已经存在,因此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如果建设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之日,既没有交付工程也没有提交结算报告的,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支持利息。

发包人拖延结算工程款情况下利息的起算点:建设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者故意拖延结算,或者在审核期满后未支付工程款 ,利息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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