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考量是否应当受理反诉,亦即考量是否应当合并审理;而对于分别审理的实质意义上的本诉和反诉,法院既不采用“反诉”的措辞亦不适用反诉的规定。因此,在考虑反诉的开庭方式之前,须先考量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条件。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是反诉的核心要件,也是合并审理的基础。本诉反诉之间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必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以避免出现相悖的裁判结果。《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从《民事诉讼法的“可以合并”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应当合并”可以看出,司去解释该条款是审判实践中判断本、反诉牵连关系的直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