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案情】2010年4月4日,被告陕西xx公司与原告陕西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陕西xx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陕西xx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工期为20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为五层框架结构,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680万元,工期违约为1000元/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资金、设备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于被告为了节省资金,没有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程报验,各种手续没有及时办理,因此原告的手续也无法办理,没有开工许可证。因为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迟延,所以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开工。在同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工程预付款后出具开工报告,进行了正常的施工。同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主张原告工期延误,要求扣减工程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300万元。
【审理】 法庭审理中,被告仍以原告工期延误进行抗辩,而原告则主张原告没有按时开工施工,而是4月30日开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工期纠纷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期200天,因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迟延20天,所以不应该将改20天计算在工期内。原告主张在收到工程预付款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应认定工程开工日期为4月30日。竣工日期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工日期问题。开工日期是工期结算的起点,确定开工日期对于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有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是一致的,但是它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司法实践中,无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的开工日期可以根据开工报告、会议纪要、合同约定这样的顺序进行确定。本站中,因为没有施工开工许可证能够,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有没有执行,原告主张的实际开工日期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所以应当根据双方认可的开工报告确定工程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施工进度计划的起点和终点,两者之间的时间段即为工期。开工日期是指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图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工程地址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通信等不是工程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一般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甲方和监理签发报告中以及会议纪要中确定。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时间。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四方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文件。一般情况下,竣工日期应当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