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撤销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官司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8-22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明确了撤销自认的情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追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在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自认,而对方拒绝同意时,法官须及时作出如下释明:

询问当事人撤销自认的理由,并重点问明其在作出自认时是否出于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

判断是否出于重大误解或者受胁迫时,应当重点查明当事人所作出的自认是否与其在其他场合所作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等存在明显的矛盾,从而查明其是否基于意思表示错误而作出有关陈述;

如果当事人撤销自认的理由成立,则应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该种拒绝为无效,当事人有权撤销自认,法院将以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的形式准许撤销自认;告知自认撤销后,不免除拒绝撤销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自认与案件中已经形成的事实是否相符即自认的事实是否错误并非审查撤销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只要自认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自由或者不真实,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均应准予撤销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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