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4

【案例】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案件相关规定  你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不能顺延工期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合同约定除外。合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背《合同法》52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条。,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的情况有: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资料提供不及时、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甲指分包拖延施工、工程质量鉴定时间、其他问题。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 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工程已施工完毕,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工程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减少,承包人可以主张那些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机械、人工、材料等损失或额外支出)及按原合同工程履行与履行变更后工程可获利益间的利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防止损失扩大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非违约方无论是否接到违约方的通知,都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防止损失的扩大。例如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或者分流工人、停止租赁设备、停止采购材料等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能消极停工等待。如果施工单位迟迟没有进入工地或者没有资金履行垫资的承诺,致使工程无法进行,建设单位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否则就扩大的损失只能有自己承担。如何办理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合同工期确定;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它是从建设速度角度反应投资效果的指标。

实际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工期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的开工时问早于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堂_:》确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处理;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无法查明开工时间的,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期的计算,一般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求的。就是工作的期限,时间的长短; 总工期;工程从开工直至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包括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及工程完建期的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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