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7-29

姜某某与大和房地产公司、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国某某民间借贤纠纷一案,因姜某某中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开发的小区楼房包括涉案车库在内的部分车库。后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姜某某对大和房地产公司、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享有债权,国某某对其中部分债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调解书生效后,大和房地产公司、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未能厦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姜某某中请执行。因温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涉案车库的执行。姜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另外,温某某与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签订过认购协议书。约定以单价5200元,总价106,132元购买
5号楼9号车库。温某某缴纳了购房款和相关入户费用、办理了入户手续,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灵起县文丰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2014)吉民-终字第146号姜某某与大和房地产公司、大和房地产国泰分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温某某提供的《买卖协议》及认购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均在法院查封涉诉房屋之前,且所约定的商品房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具体。又因温某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且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关于涉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温某某提供的水费收据和进户通知单可以认定其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涉诉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对姜某某关于许可对涉案房屋继续执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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