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原告作为违法分包/转包项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能直接主张发包人付款。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1. 承包人(次债务人)对发包人(债务人)享有到期工程价款债权;2. 承包人怠于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前述到期债权;3. 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致使原告折价补偿款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代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救济路径。本案中:第一,原告与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工程质量合格,原告对承包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折价补偿款债权;第二,承包人就案涉工程对发包人享有确定、到期的工程款债权;第三,承包人在债权到期后,未采取起诉、仲裁等有效方式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第四,该怠于行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清偿,损害原告利益。据此原告有权代位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原告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起诉。承包人对发包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主张,损害我方款项回收,符合代位权全部要件,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付款的诉讼请求。
重要提示1. 代位权诉讼有举证门槛,三件核心证据缺一不可:① 工程结算/造价证据(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债权金额、已到期)② 催告记录(证明你催促过承包人起诉发包人)③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证据2. 管辖:一般以发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3. 诉讼请求写法参考:判令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XX元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