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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43辑)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1号
裁判要旨 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可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与其相关联的反诉,反诉亦属独立的诉。在当事人撤回反诉后,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向其他法院提起不同诉讼请求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但为确保公平和一致性,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受理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原审理法院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