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开庭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处理 【案例】许×付诉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7-12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6期(总第757期 审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6月8日案号:(2015)察后商初字第98号

裁判要旨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强制性和排他性。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属于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范围并优先于应诉管辖。此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移送期限内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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