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案例】江苏南通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8年12月25日
案 号:(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49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是有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