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核心目的,是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及时清偿,属于具有特殊公共政策属性的法定权利,并非纯粹可以自由处分的普通财产债权。承包人放弃优先权的效力,应当以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作为效力判断标准。
2. 本案事实层面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替换本案事实)
截至本案庭审,发包人仍欠付工程款XX元,该款项中包含应当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劳务工资。
如果人民法院认可案涉放弃优先权承诺书效力,则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款项将先行清偿抵押权人(银行)债权,剩余款项不足以覆盖欠付工程款,建筑工人工资将无法得到清偿,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生存权益。
3. 区分两种情形(法院裁判关键)
(1)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建筑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承包人自愿放弃优先权,不损害工人利益,承诺有效;
(2)欠付工程款、存在未结清工人工资情形下签署放弃优先权承诺,属于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承诺无效。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案涉承诺书因违反司法解释强制性保护规则,应认定无效,承包人依然有权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