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总承包人专用)

发布时间:2026-04-06

民事再审申请书(总承包人专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名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再审请求

1. 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__民初__号民事判决书及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民终__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________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再审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现提交新的工程结算补充协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被上诉人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该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及原审判决认定工程价款错误的事实,完全能够推翻原生效判决的错误认定。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实认定错误

原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施工签证等核心证据,错误认定工程量、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金额,对被上诉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事实未予查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完全错误,裁判结果缺乏事实依据。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利息计算、优先受偿权等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否定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均违反《民法典》及建工解释一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错误直接导致裁判不公。

四、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再审申请人合法诉讼权利

原一、二审法院均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对关键证据未质证、未采信,限制再审申请人举证、辩论权利,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综上,原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撤销错误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并依法改判,维护司法公正及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盖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1. 本再审申请书副本__份;2. 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3. 新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4.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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