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6-03-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1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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