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二】北京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再审案件的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6-03-31

【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之二】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