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xx,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xx村xx6队。电话:133844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xx,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xx委xx组。 电话: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2、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5)吉0193民初9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上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在仅有被上诉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整个案涉工程的装修30%的情况下,就以此进行裁决其承担3.5万元责任是错误的。案涉工程装修实际完成90%,被上诉人应当按照12×90%=10.8万元承担责任。
另外,合作协议的股东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邓xx三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否则,违反公平原则。一审中上诉人对此问题进行了抗辩,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进行任何说明,这是严重的漏判行为。
二、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都是三个人在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仅起诉了上诉人,应当起诉上诉人及邓xx为共同被告。在此错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追加邓xx为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就错误的进行裁决,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缺乏诉讼主体,应当驳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具体的运用任何法律;其次,没有对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说理;最后,一审法院的酌情认定是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酌情认定错误、遗漏案件事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错误没有进行说理,酌情认定错误,滥用自由裁量;程序严重违法,在遗漏同事人的情况下,不裁定驳回起诉,并以此进行裁决是错误的。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6年1月6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两份;
2、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