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07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属于合同文件的当然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提出比强制性标准更高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业合同条款中约定更为严格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用以填补强制性标准的不足或者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更高要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结构完整和功能的标准大多数属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于促进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上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E三是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

二是正确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所有工程建设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关系,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招投标管理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之“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目在立法尚未修订情况下,仍要严格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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