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南昆明建筑工程房地产无效工程合同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云南昆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云南昆明xx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情】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承建被告的办公楼。4月初进入工地施工,合同造价为5000万元人民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范围土建、水电、装修等。
工期为2013年4月5日至2012年4月5日。由于工期紧,被告采取是边施工边设计边办手续,即所谓的三边工程,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
2013年7月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急匆匆的补办了招标手续,工程价款为4800万元人民币。原告按第一次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于2014年4月5日交工。经过四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竣工后一个月,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并称工程结算应当按照招标签订的合同履行,即应按4800万元结算,不应按招标前签订的合同5000万元进行结算。又声称税务局的工程是由国家投资,工程最后结算应当按审计的结果进行。
原告要求按照标前合同进行结算。 除以上的纠纷外,被告对设计变更的部分不予认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及利息,同时被告承担支付设计变更300万元的款项,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初稿出来后,法院让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笔者拿到鉴定意见后,发现鉴定依据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没有进行法庭质证,鉴定机构随意的采用了鉴定材料、鉴定标准等。特别是对工程变更的鉴定,不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而是依照招标合同参照而 。
笔者提出了关于鉴定意见初稿存在错误的代理意见。鉴定机构应当采用标前合同进行鉴定。因为标前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招标投标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招标,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审计报告不是本案合同约定适用的条件,因此本案结算不适用审计。设计变更部分没有可以参照的依据,所以应当据实结算。法院审理查明,标前合同及招标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标前合同已经履行,并且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按标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审计不是本案合同约定条件,因此不应适用审计进行结算;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