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
【案情】2007年3月1日,被告青海西宁xx政府将一段道路发包给原告青海西宁xx公路工程公司,工程价款为可调价款860万元,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有合格时结清,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取费标准按《青海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6】执行,建材价格根据西宁市当地造价信息执行,据实结算。
2007年3月1日开工,2008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结算报价900万元,被告自行结算报价820万元。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00万元工程款。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结论为8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合同只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对工程总价并未进行固定,所以双方对工程总价发生争议时,按鉴定结论确定结算总价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0万元。
【分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2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鉴定复核;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终止:(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