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能否不经
执行程序直接起诉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