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能否作为排除执行所要求的书面买卖合同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书面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马军省与郭彦伟、长盛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50号民事裁定书1
裁判要旨:原判决认定,马军省所提交其与长盛集团公司签订的《长盛家园商品房认购书》虽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积、总价款等基本信息,但并不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此事实,马军省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判决认定《长盛家园商品房认购书》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书面买卖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结合对本案其他证据的分析,综合认定马军省的相应主张尚不足以产生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关于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