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发布时间:2025-04-30

因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和在签字、盖章的合同上预留空白而引发纠纷的案件不计其数。仅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受理这方面的申请再审案件就多起。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即:

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相对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对此类案件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下案号的民事裁判文书:

(2023)最高法民申1889号、(2020)最高法民申5986号、(2020)最高法民申5948号、(2020)最高法民申1111号、(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2015)民申字第1654号等。空白合同或合同预留空白虽然存在合同内容缺失,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签字、盖章时应视为将自己的民事权利授权于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补缺完善合同条款。由此,预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在所难免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