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25-04-13

1.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均会涉及司法鉴定,尤其是工程造价鉴定。由此,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质量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程造价鉴定书的质量,另一部分则是除此之外的庭审质量。而大多数建设工程案件的诉讼质量都与工程造价鉴定书的质量息息相关。

高质量工程造价鉴定绝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独自的事情,需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方能成就。

2.造价鉴定活动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法律性。如果不参与造价鉴定全过程,常常无法对报告中的具体专业问题(如量、价、费等)当庭核实和对账式的质证。从而无法提出高质量的有效质证意见,最终使质证成为一种无意义的形式。

3.专业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造价鉴定,既为鉴定人提供另一种视角,帮助鉴定人更全面考虑问题,也便于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帮助鉴定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鉴定人重复劳动。所以,《鉴定规范》所作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开放的态度,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均不排斥当事人(含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意见。

比如,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对鉴定范围、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方法提出意见,帮助正确确定以上事项。《鉴定规范》第5.2.1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分歧和疑问,鉴定人会及时提请委托人决定。再比如,《鉴定规范》第5.2.2条~第5.2.6条,均以开放的态度及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及时发现争议,及时化解争议。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当然可以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4.《鉴定规范》关于鉴定过程开放式的态度,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争议,避免重复劳动,避免发生错误、帮助消除争议,使鉴定过程成为促使当事人逐步减少纷争的过程,同时形成高质量的鉴定书,帮助人民法院(仲裁构)有效审理案件。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开放性,为代理律师全过程跟踪造价鉴定,努力将瑕疵消灭在鉴定书出具之前提供了保障。

5.据资料和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材料,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不予采纳。同时,应积极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现场勘查,并明确鉴定时点应当是竣工时点。若出现以现场状态和勘查时点为鉴定依据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意见。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保证造价鉴定中采用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件,并保证造价鉴定的时点是竣工时点,并向鉴定机构和法庭提交就鉴定中的代理意见书,从而影响鉴定机构和法庭使鉴定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不要出现在鉴定初稿中。

6.从法律和专业角度对初稿提出可能的异议。

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初稿意见,应及时组织当事人的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对于其中的疏漏和错误分别从定性的法律角度和定量的专业角度以异议书的形式向鉴定机构和法院提出,并尽可能与鉴定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交流。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努力使初稿中的瑕疵在出具正式报告前予以消除,降低其后质证过程的对抗性。

7.法庭质证中就实体、程序作出提问。

在收到正式鉴定书后,首先应从定性的法律问题和定量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若存在瑕疵,则组织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归纳总结,然后提出质证的策略:质证顺序如何,如何提问等,并模拟质证时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准备。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发挥质证技巧,提高质证效果。在法庭上通过质证使报告的瑕疵迅速凸显出来,让法庭能明确认识,从而达到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目的。

8.根据质证情况就报告存在的问题提交代理意见。

质证完毕后,应及时、理性地分析质证效果,确定质证过程中哪些问题已经明确,哪些问题不够明确以及哪些问题没有明确。就上述分析,及时向法庭提交一份以质证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应当做到简洁、周延、明确,同时提交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书。

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在锁定质证成果的前提下,补正质证中的不足或缺陷,并尝试再次影响法庭。同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法庭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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