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违法原因及对工程质量评价的影响
建设工程违法原因主要包括未取得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违法。 工程质评价集中于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耐久性、环境健康安全性、观感质量五个维度的评价。基于上述特定领域的违法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现状,以下将剖析建设工程违法原因,探究其对工程质量评价的影响。
1.未取得用地许可对工程质量评价的影响
在我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土地使用审批职责,基于不同的土地性质,分别向被许可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以及临时用地批准书。 能否取得用地许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相连。此外,用地许可还涉及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涉及农用地批转、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实践中,选择在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地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会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甚至会损害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选用一些不具备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条件的地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也会影响功能适用性、环境健康影响性。法律亦禁止在某些特定地域、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行为。《公路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铁路法》第46条第3款中也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1款第7项中亦有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均涉及用地许可问题,在上述地域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将影响工程质量评价。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未取得用地许可,建设单位违法选址从事建设活动,有可能导致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型、外观处理与周围环境无法协调,影响功能适用性、 整体美观性。比如在城市住宅区违法从事墓地建设,一方面违反了《城乡规划法》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另一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需兴建的,应依法经相关人民政府审批。
2.未取得规划许可对工程质量问题评价的影响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城市规划法》(现已失效)曾规定城市建设需要取得规划许可,与之配套的《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规定了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事宜。《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统一了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5条、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范围和内容建设的,同样影响结构安全性、功能适用性。此外,规划许可与用地许可紧密相关,其中一类许可未取得或未按许可范围和内容建设的,则必将影响工程质量评价。
3.临时建设违法对工程质量问题评价的影响
临时建设一般指的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造,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期满必须拆除的建筑、构筑物和设施。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还规定了临时建设的设计标准、 施工安装标准以及质量验收标准。按照我国有关临时建设的法律规定,临时建设也需要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如果临时建设未办理上述许可手续, 将面临建设违法和质量评价的问题。
临时建设还面临选址、设计使用年限等问题。就选址而言,临时建设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一旦选址不当,可能影响临时建设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就设计使用年限而言,超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和超批准范围的临时建设可能会影响使用耐久性。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第3.3条的规定,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同时规定了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就用材而言,考虑到临时建设使用年限较短、经济价值有限,且临时建设无法办理权证的因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用材行为,再加上临时建设验收程序流于形式、 质量监管真空,因此临时建设的质量事故频发。在施工管理方面,《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规定应经过建筑构配件质量检验、建筑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流程,还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 07-20 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 09-20 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 (GB500 10-20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0 11-20 10)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東。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目前仍存在大量违法临时建设工程,如搭建的临时仓储中心、养殖场、活动板房。临时建设坍塌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典型质量事故,不仅暴露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