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1、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记入合同价款; 2、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 3、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 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原告:安徽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安徽xx开发公司;
【案情】2012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198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98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1980万元。
【分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2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