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变更追加
案件编号:2023-17-5-202-016
裁判要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联索引:
执行异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执异34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17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60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