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转包与分包有着本质的区别:转包是承包人并不实际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工程全部倒手或者将其合同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他人履行;
分包是将承包人将其工程额某一部分或者几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但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义务的履行先发包人负责。
工程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后法律是允许的。但转包是法律禁止的。明为分包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所谓分包合同既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且原合同工程承包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住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行为。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案情】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宁夏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0日,被告宁夏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将新建的3座厂房的工程发包给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
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未经宁夏某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便将其承包的三个工程分别分包给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个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施工和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宁夏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拖欠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分包工程的工程款。
由于协商不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夏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和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合计3200万元。本律师代理意见,
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三个原告,且分包,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组织管理。其与工程队所签的工程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该分包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
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其请求按分包合同约定价款结算应予支持。宁夏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欠付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超过原告诉讼数额,故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由二被告支付三原告工程款3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