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和常委会都有哪些职权?

发布时间:2025-01-24

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和常委会都有哪些职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对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和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定、上级纪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4)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5)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6)决定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7)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1)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2)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3)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4)按照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5)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6)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7)决定给予本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9)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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