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纠纷中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
违约金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合资、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2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违约金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故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天邑公司主张,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只要普瑞公司赔偿款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不当。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垫支垫付合同》分别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虽然指向的具体违约事项有所不同,但均为同一合作开发项目的违约金,且在2019年1月4日最后签订《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中将上述三份协议的相关内容均作了再次约定,并再次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鉴于以上情形及四份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地以7686万元(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 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案涉项目毛利润为29%,投资周期约为十年,天邑公司已投入资金为84379038.99元,而从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至本案提起诉讼约为六年。因此,原审将违约金调减至2000万元已经综合考虑了本案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以及普瑞公司根本违约等因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故二审法院将约定的违约7686万元调减为2000 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