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时,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委托鉴定,向鉴定机构提出要求时,应明确具体的鉴定方向,应要求鉴定机构既要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也要明确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尤其是在工程质量缺陷, 与设计缺陷、材料质量或者分包人原因相关的,应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就各自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充分举证和意见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