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懂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仍应保留

发布时间:2024-12-31

百城公司与南昌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再2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保金应否保留并对相关款项计算作出调整问题。

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故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二审判决对质保金未予保留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现南昌三建主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质保金保留比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相应利息计算。依照补充合同"5%的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要求退还,于竣工验收第一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3%,第二年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1.5%,所有保修期满后一周内退还工程的0.5%(免息,无质量问题)”“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 年”“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的约定,百城公司应分别于2016年10月5日前返还3%的质保金2769740.97元、2017年10月5日前返还1.5%的质保金1384870.48元、2020年10月5日前返还0.5% 的质保金461623.49元。鉴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已全部届满,而百城公司未按期返还,故其还应按月利率1.5%分段支付质保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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