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总包合同》中约定禁止转包或分包,承包方通过招标程序选定实际施工方,并向发包方报备审核目发包方予以认可的情况下, 承包方与施工方的分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4-12-31

《总包合同》中约定禁止转包或分包,承包方通过招标程序选定实际施工方,并向发包方报备审核目发包方予以认可的情况下, 承包方与施工方的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韵然公司与五冶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34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总包合同》中虽约定禁止转包或分包,承包方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后,系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且承包方亦向发包方告知该事并将中标公司相关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对此予以认可。基于此, 承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 《分包合同》有效,该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亦有效,施工方关于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分包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本案事实, 五冶集团与龙禹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后,系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韵然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且五冶集团亦向龙禹公司告知该事并将韵然公司相关资质文件报龙禹公司审核,龙禹公司此予以认可的同时亦要求五冶集团督促韵然公司尽快进场施工。据此,五冶集团与韵然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分包合同》有效,该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亦有效,韵然公司关于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主张,亦无不当。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及利息起算的认定问题。韵然公司主张其将案涉工程的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分别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日前已经交付五冶集团,对该事实,五冶集团并不认可。在韵然公司未提交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证据的情形下,原审判决根据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并无不当。关于君瑞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否采信,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的问题。君瑞公司在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之后,韵然公司虽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主张该鉴定意见以《竣工结算审查书》作为鉴定依据,未包括韵然公司结算书的全部工程量,但在二审法院询问后,韵然公司仅提出对堆坡造型有异议,并未举证证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有较大出入。原审判决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韵然公司要求补充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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