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的认定
关键词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尾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化和旅游厅,被上诉人安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众国纠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07号民事列判决书1
裁判要旨:依据《补充协议书》中双方有关竣工脸收的约定, 以总包工程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共同验收时间认定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文越公司上诉称,消防工程风于昆仑公司总录包范围,2013年7月29日消防工程完工并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故应当以《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2013年8月19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经查,文越公司虽然将兰亭公寓工程总承包经昆仑公司,但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时也将案涉项目的不锈钢栏杆、商铺楼梯工程、进户门工程、电梯设备工程、室外道排工程、绿化景观工程、3#、4 #楼精装修工程、供电工程、供水工程、燃气工程、供暖工程、通讯、有线电视工程等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昆仑公司与文越公司2010年4月10日就案涉工程±0.0o0以上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昆仑公司总承包范围中的"消防”字样被涂去,2010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总承包范围亦不包括消防工程。2011年11月4日双方签订<备忘录》 中约定"昆仑公司将消防施工资质报给监理单位和文越公司”,证明双方已就消防工程另行发包给昆仑公司达成了意向,2012年5月7日《备忘录>约定"兰亭公寓消防工程由昆仑公司承建;昆仑公司确保兰亭公寓消防工程经合肥市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与其总包范围内的兰亭公寓其他工程同时交工"。可见,虽然总承包工程和消防工程均为昆仑公司施工,但双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和两《备忘录》分别确定总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消防工程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各自独立。其中,涉及消防工程的两《备忘录》为昆仑公司向文越公司单独报价、双方协商确定造价后另行就消防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消防工程不属于2010年4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昆仑公司总承包范围。本案一审中,昆仑公司变更诉请,最终明确本案起诉工程款不包含分包项目消防工程款,本案审理范围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一审判决依据《补充协议书》中双方有关竣工验收的约定,以总包工程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共同验收时间2012年12月26日认定本案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文越公司主张的2013年8月19日为对兰亭公寓项目的综合验收时间,而非昆仑公司总包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