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方胜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皓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案情:2011年9月2日,山东皓龙公司与方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胜公司为皓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在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撤场之后,因施工质量问题,发包方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300万元。
在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诉讼中,建设单位反诉要求原告施工人赔偿质量 不合格的维修费300万元。
建筑律师认为:根据某某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建设单位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在施工中未按图纸要求施工所致。
在涉案工程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合同已经解除施工人已经撤场,由施工人进行维修已经没有可能,因此对建设单位的反诉请求应当支持。法院采纳了本建筑律师的意见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电话咨询微信:15801061959;
基本案情:江苏某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某开发公司的国际广场的全部土建工程,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江苏某某建筑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
建设单位反诉称,施工人已经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鉴定,建设单位向第三人支付了维修费420万元。施工人不同意,只认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建筑律师认为,鉴于诉讼双方已经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由江苏某某建筑公司重新返工缺乏可行性,建设单位向第三人支付了维修费,施工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质量返修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建筑律师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