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必然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再者,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在此需明确的是,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