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你们好:
现就被答辩人张x'x与中装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湘0104民初24455号,作为被告二现提如下答辩,共法官在裁判时参考:
一、要求被告二承担返还垫资及利息及税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垫资款具备返还的条件已经成就。垫资是否有合同?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搞错了法律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对其主张纳税方面成立的证明。
原告张xx所举的证据不能具备高度概然性,不能证明其唯一的可能。可能会出现合伙施工,或者是工程的部分投资人的可能。因此,认定是工程部分投资人比较适宜,投资有风险,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是谈不到盈利返还的问题的。
原被告之间的所谓债务关系不存在。假如存在的话,债权债务也没有到期,因为没有进行正常的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工作。
关于所谓的垫资的问题,被告不仅自己在工程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并且还用垫资款代替原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以被告二杨xx为主要实际施工人比较恰当),垫资部分已经没有剩余。详见相关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垫资及垫资利息是否有合同约定?垫付资金的期限是否到期?金额是否明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没有进行最后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多少不能确定,所以返还垫资问题不能成就)。如果对垫款利息没有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
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授权代表,该款项打入到被告一法人的账户上,因此,被告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其被告一承担。包括所谓的垫资返还行为。
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务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另外,原告提供的垫资实质上属于投资的性质,不是施工的垫资问题?投资就有风险。
另外被告二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资金已经替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其该履行的责任(包括支付工程款、购买材料、缴纳税费等)。
再者,工程没有进行最后结算,盈亏还没有结果,因此,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原告主张被告二同被告一共同承担返还垫资款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发生是被告二的个人行为。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人的行为由法人与法人的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返还所谓的垫资本金成就条件不成就,更谈不上所谓的垫资利息等问题。
关于纳税方面的诉讼请求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另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是金x、林x、杨xx、夏xx等人,在起诉状中张xx承认林胡与张xx是合伙合作关系(有利润分配条款),林x向被告一交了质量保证金,这说明林x(已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为共同诉讼人)是实际施工人之一,否则是没有这个必要的。因此,张xx不能单独起诉,应当与林x或者杨xx等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起诉。同时他俩签订的协议不能约束任何外人,且中装没有授权林x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在近三年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均没有发现有张xx名字的证据,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张xx是实际施工人。原告对其主张不是推理,就是委托书,因此,不宜认定张xx为实际施工人,如果认定张xx是实际施工人纯属于强牵,原告张xx所举的证据不能具备高度概然性,不能证明其唯一的可能。可能会出现合伙施工,或者是工程的部分投资人的可能。因此,认定是工程部分投资人比较适宜,投资有风险,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是谈不到盈利返还的问题的。
微信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唯一可能,也可能是被告二与原告等共同施工其他工程的协商工作等等。原告提供的材料采购供应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项目经理是夏xx,夏xx是被告一的职工(证据),与原告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金x是项目经理(详见证据××)。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完成了哪部分工程及相关的工程量?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未完成的工程量由谁承认?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诉讼请求的基础是由谁认可?原告无论是从主体资格和诉讼请求等方面都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进行证明,同时也没有间接证据证明(没有形成证据链),不能形成高度盖然。
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不能证明自己独立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张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与原告有合同关系;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由其施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材料由其购买;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所有的工人进行了人工工资的支付;从以上可以看出,张xx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
三、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已经得到的工程款及垫资为××万元,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总价款约定,没有进行最后结算,因此,现无法确定是否欠付工程款。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所谓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已经对未完成的部分提出了异议),不具备主张全额款项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哪部分工程由其施工,具体完工的是哪部分?哪部分还有漏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谁进行了结算?怎么进行的结算?具体的结算过程是什么?结算结果是怎么来的?诉讼请求额是怎么得来的?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开庭还要做一下工作:
一、工程款与返还垫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驳回返还请求;
二、追加和光为共同被告;否则程序违法;
三、开庭时候反诉纳税,及转包管理费。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宪法》第五条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诉解释》四、证据
第九十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第三百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解决民事、行政纠纷, 保扔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篮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维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
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第一,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三,新法优于旧法。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