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权人针对争议房屋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01

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权人针对争议房屋的执行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闫小毛与张宏胜、李儒莲及东成公司中清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中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可以对抗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范畴,但是特定情形下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在涉及拆迁房屋安置情形下,因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的调换,系拆迁人用特定化的回迁房屋对其进行安置,故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相比一般购房的消费者有更优先的保护效力。据此,按照权利优先保护顺位排序,案外人基于拆迁安置而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木案中,闫小毛基于受让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阳公司)建设工程债权及相关权利而取得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对抗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范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特定情形下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 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在涉及拆迁房屋安置情形下,因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的调换,系拆迁人用特定化的回迁房屋对其进行安置,故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相比一般购房的消费者有更优先的保护效力。据此,案外人基于拆迁安置而享

有的民事权益应当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东成公司就留地安置达成《协议》,购买4200平方米商业门面房用于拆迁安置,郑长州、张小六、张小遂、郭中义、赵小贞、张志伟作为温县温泉镇前上作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基于土地被占用而获得相应的安置置换门面房,在郑长州等六人享有安置门面房面积已确定,且门面房大体位置已确定的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其所享有的权利优先于闫小毛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张宏胜、李儒萍于2014年6月10日分别与郑长州、张小六、张小遂、郭中义、赵小贞、张志伟签订《门面房转让协议》,受让了郑长州等六人享有的安置门面房及相关权利,该转让行为发生在闫小毛取得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前,二审判决认定张宏胜、李儒萍享有的权利优先于闫小毛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闫小毛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