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4-08-31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能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中请延期未获准许。

由此可见,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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