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及宣读保证书,才是完整的具结方式

发布时间:2024-08-29

签署及宣读保证书,才是完整的具结方式

关键词

签署保证书证人具结宣读保证书证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修正)。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规定证人以签署保证书方式具结,但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因此,司法解释对证人具结方式的规定已经发生变化,仅签署保证书并没有完成具结,签署保证书加宣读保证书,才是完整的具结方式。事实上,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口头具结方式比签署保证书更能够对证人心理产生威慑,更有利于保障证人陈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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