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践中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

发布时间:2024-08-27

民事诉讼实践中应严格按照优先次序选择送达方式

关键词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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