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已清偿工程贷款,承包人向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无效

发布时间:2024-08-24

发包人已清偿工程贷款,承包人向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无效

关键词

发包人 工程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向抵押权人承诺在发包人结清贷款前放弃工程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自认其贷款已经清偿,则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若无证据证明承包人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则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贵州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贵州某建设公司虽未能完成整体工程施工,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经具备工程款结算条件,故某源公司主张尚不具备给付工程款条件,不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前提条件,理由不能成立。贵州某建设公司分公司虽曾向某商业银行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承诺书》,承诺在某源公司结清该行贷款8000万元前,放弃工程优先受让权,但某源公司在原审中自认上述贷款已经清偿,贵州某建设公司放弃工程受让权或者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令贵州某建设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某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某源公司主张贵州某建设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源公司上诉还主张,由于贵州某建设公司中途退场,案涉工程由其他施工队继续施工完成,原审判令贵州某建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其他施工人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贵州某建设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工程内容,原审判令贵州某建设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并无不当,某源公司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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