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温州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新业公司认为,即使双方尚不具备结算条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地下车库入口重建及改变安置条件损失部分先行进行处理。但是,本案由于指挥部提出反诉,请求新业公司返还其已多付的安置费用等,且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尚不具备最终结算条件。
在此情形下,如果本案仅处理因改造地下车库出入口及玫变安置条件的损失部分恐造成双方利益不平衡,以至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因此,新业公司该项请求,不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