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
关键词
区块链存证效力审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6月16日,法释[2021]12号)。
附录:理解与适用
(四)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存证,涉区块链纠纷日益增多。同时,由于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区块链存证领域存在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效力、误导当事人存证,以及混淆法院内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区块链存证的界限,利用法院背书等乱象,亟待子以规苑。因此,《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取证难、认证难问题。关于该问题,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区块链存证的性质。目前,我国诉讼法上尚无“区块链证据” 这一证据类型,所以《规则》未采用这一表述,而是从技术特征角度将之描述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其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需要指出的是,区块链基于自身技术特点,-般情况下并不存储电子数据内容本身, 所存储的是经过加密运算所得的哈希值,并经由对哈希值的核验,判断电子数据本身是否被篡改。
二是关于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区块链技术基于自身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存储和加密机制等技术特点,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数据上链后难以篡改, 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提供技术支撑。因此,《规则》第十六条明确,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推定效力,但由于区块链技术并不能确保上链存储前的数据必然是客观真实的因业该推定规则的效力范围仅限于“上链后未经篡改”,并非直接确认区块链存储数据的完整真实性。
三是关于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审核规则。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防篡改的优势和特点,但这种技术保障并非绝对的,区块链技术的底层架构、共识机制、节点数量和分布,以及存证主体的合法性、存证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乃至存证技术规范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
基于《规则》第十六条的推定规则,数据上链存储后的真实性是可推翻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査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查内容包括存证平合的主体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存证硬件系统的安全清洁性和可靠可用性、存证技术和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考虑到上述审查内容技术性较强,审判组织主要通过分配证明责任,经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听取专家辅助人意见、进行专业鉴定等环节和方式,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判断。
四是关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技术并不能保证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若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第一,关于真实性审查的启动条件。考虑到区块链存证本身即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方式,提交证据一方已完成举证和说明义务,因此,启动上链前数据真实性审查,不仅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还应当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真实性审查。第二,关于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内容和方式。结合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一般规定,以及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特点,审判组织应当着重审查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和存储过程,是否有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等程序保障,以及能否有关联数据或证据与之印证。第三,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当事人对上链前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 并提供证据或者说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明责任分配给提供区块链存储数据的一方当事人,由数据持有方提供证据证明或说明证据的真实性,不能有效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九)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案件结案状态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确保司法数据防篡改,提升数据安全水平。
(十)保障电子证据可信。健全完善区块链平台证据核验功能,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推动完善区块链存证的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十一)保障执行操作合规。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组组机构信息、执行通知、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收发、信用惩戒、执法取证、 执行互动、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等数据和操作上链存证,常态化开展执行全业务流程操作安全审计,进一步规范执行操作行为,探索开展执行查控等敏感操作在线闭环验证,确保可靠无误。
(十二)保障司法文书权威。推动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在司法区块链平台统一存储,支持在互联网端查验送达文书,保证送达全流程安全可靠,维护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5月 23 日,法发[2022]16号)。
附录:理解与适用
四、《意见》对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典型场景方向的指引
人民法院在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的过程中,存在大量与区块链技术的商可信、防篡改属性相吻合的司法应用场景,这些高度契合的业务场景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城的应用提供了现实基础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全国诸多法院选择区块链技术作为其数字化业务发展的底层技术之一。《意见》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城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提供了以下几个方向的指引,各级人民法院可应用司法区块链能力,积极进行下列场景的探索应用:
(-)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为司法数据安全、电子证据可信、执行操作合规、司法文书权威等四个典型应用场景提供技术保障,进-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数据防基改能力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能力。区块链技术所应用的对等网络技术可以使区块链每个节点都无差别地储存一份数据,使区块链本身具有良好的容错机制;哈希嵌套的链式存储结构可以保证每个区块的内容的更改都需要更改其他所有前序区块,这样的机制使区块链系统数据更加安全,使其具有不可集改性:数字签名技术可以记录每条数据的出处,使其具有不可抵赖性;合理的数据模型使每条数据的流转都可以追溯到最初的状态,使其具有可信任性;时间戳技术可以做到对每条数据的生成时间进行明确认定。 正是这些技术的组合实现了区块链数据防篡改的能力,使之具备支持保障司法数据、电子证据、操作行为、司法文书真实性的能力。
区块链可以在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方面发挥作用。相较纸质材料而言,信息时代电子材料等司法数据的易取得性、易复制性、易篡改性使得它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必须要保证司法数据的可信安全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区块链具备通用的存证和验证能力,在和法院业务系统对接后,支持司法数据自产生至应用、归档的每一环节的存证验证,使通过区块链传输的司法
数据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且能够基于网络共识构建一个纯粹的、 跨界的“利益无关”信任网络的验证机制,从而打造一个高度安全、深度信任的内外数据流通环境,促进司法数据的可信流转。
的区块链可以在保障电子证据可信方面发挥作用。数字经济时代浪潮下电子数据更为多样、复杂,人民法院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取证的技术难度上升、证据认定也更为困难,这些都使“取证难”成了人民法院信息化道路上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恰好为保障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提供了技术支撑。当电子证据在区块链上存储,即使某个节点试图进行篡改行为,区块链的多节点共识机制也会起到维护电子证据的作用, 保证电子数据存证的真实可信、防篡改。
区块链可以在保障执行操作合规方面发挥作用。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存在很多直接涉及当事人隐私和权益的如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收发、 信用惩戒等敏感操作,需要在进行这些执行业务节点操作时进行及时的审计监管,在保证执行的同时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查控、处置等信息进行全流程记录,实现全程可追溯,确保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处置流程规范可靠。以执行查控可信操作场景为例,审判办案系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立案、裁判、结案三个关键环节的数据上链存证,方便后续验证,并确保在执行办案系统中的节点操作在必要的业务范围内。比如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财产调查、财产冻结与财产划扣等敏感操作时,在操作前通过区块链进行操作验证,利用前已存证的审判办案系统等信息确保被执行人是真实被立案的当事人、案件被裁判执行且处于未结案状态、进行执行操作的人员是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等;如果上述条件无法全部满足,则操作会被警告或阻断,如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允许进行操作的同时会将操作行为、操作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在区块链上进行存储。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执行敏感操作的操作前验证、操作后存证将进一步促进执行操作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