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代表还是代理,都需要遵循前述的裁判思路以及相应的裁判规则。
所不同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e有关“法京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投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便超越权展对外从事行为,也仅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表。而除法定代理人外,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一投权,代理人变动性很大。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 其与所谓的被代理人间并无任何联系。
正因如此,《合同法》第50条仅有越权代表的规定,而无无权代表的规定。而《合同法》第49条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除了越权代理外,还有没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杈终止后等两种无权代理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的规定,此点与代表判然有别。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机关,其代表权限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的行为,即便是越权行为,也是公司对外从事的行为,只不过越权行为不对公司生效晏了。
两委托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投权, 未经披代理人授权的,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自然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而应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无共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木质上属于履职行为,由共个人录担责任缺乏依据。而无权代理人在根本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对外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其行为与披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自不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才规定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